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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 要報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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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(2010-12-25)

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5日電)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民眾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並出售者,經扣除原始購買土地成本及相關費用後,出售土地所獲利益,屬應稅的「其他所得」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北市國稅局說,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,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。但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,未辦理產權過戶,就出售給第三者,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
此外,民眾合夥出資購地,並以其中1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,以後出售所獲利益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,土地的其他出資人取得利益屬「其他所得」,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,依法課徵所得稅。

北市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與友人乙君出資購地,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君,乙君日後出售土地致甲君獲利新台幣5500萬元,甲君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未申報這筆所得,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2200萬元,並處罰鍰1100萬元。

北市國稅局呼籲,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工作,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,以遏止逃漏稅,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。民眾如有漏報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所得,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以免查獲而受罰得不償失。991225

來源 http://tw.house.yahoo.com/article/aurl/d/a/101225/30/1q1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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